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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开除公司小股东,该怎么做?
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不能“开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一些不负责人的股东进行一些约束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签署的,如果之前没有对此做出约定,日后可以通过修改来增加。如果像您所说的那样,其他股东都想让他退出的话,办法很多。但股东会不能通过决议来开除一个股东。

谢素光律师

2023-11-06

请问,我该如何改变公司分红规则呢?
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谢素光律师

2023-11-06

股东中途退股该怎么办?
司股东退出怎么处理?股东退出为两种情况:单个股东退股。可以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或者转让给外部人员,但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全体股东退股。意味着公司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组走公司解散程序。公司股东退出的处理方式包括对内或者对外转让股权。其中对外转让股权需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谢素光律师

2023-11-06

公司合伙人出去开了同业公司该怎么办?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又与其他人合伙同行业生意可以办理退伙。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又与其他人合伙同行业生意如果有损害到利益的情况,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退伙或者向法院起诉。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伙人的认定具体如下: 1、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 4、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 5、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 6、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起诉合伙人需要以下条件: 1、纠纷双方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得是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得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2、打官司双方得是在法律上存在权利义务的人,也就是说确实有发生的纠纷,进而才能要求法院做出裁决的法律关系; 3、打官司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内打官司才可能在法院查清楚案件的基础上获得胜诉权; 4、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虽然仍然可以起诉,但失去了实际上的胜诉权,法律将无法保证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优先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谢素光律师

2023-11-06

我想请问一下公司恶意欠薪该怎么办?
恶意欠薪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奖金等合法报酬并对劳动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之一。恶意欠薪罪涉及到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二是经济秩序的维护。 恶意欠薪罪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合法劳动所得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合法报酬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恶意欠新行为不仅阻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导致劳动者家庭的经济困境,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产生负面影响。 恶意欠薪罪涉及到经济秩序的维护。恶意欠薪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损害了用人单位间的信誉和公信力。这种欠薪行为一旦被纵容和放任,不仅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容易滋生其他非法经济行为,导致社会不安定。严惩恶意欠薪罪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确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奖金等合法起报酬的,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规定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一方面,由于恶意欠薪行为具有隐秘性和多样性,很多劳动者受害后难以维权,导致相关罪行难以查处。对于欠薪数额和情节的界定容易产生争议,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打击恶意欠薪罪的工作效果。 恶意欠薪罪对劳动者权益和经济秩序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应该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谢素光律师

2023-11-06

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职工股能否转让呢?
在改制企业中,大量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部分职工将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公司予以拒绝,受让人即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对此种转让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争议很大。 要正确解决这个争议,关键是要明确转让标的的性质。在职工、职工持股会和公司之间形成的3方关系,其性质并不是委托代理,而应当属于信托。因为职工的股权已转移到职工持股会的名下,职工持股会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权的,股权的受益则由职工享有。职工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而职工持股会则属于受托人。因此,作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是职工持股会,而不是职工,职工不应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来确认。职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当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实践中把信托误认为是委托,或者以职工股不能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姚时雨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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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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